扬州市旅游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旅游学会信息公开行为,促进学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扬州市旅游学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扬州市旅游学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组织机构设置;
(四)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扬州市旅游学会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学会发展规划、年度总结、计划;
(五)学会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学会的法人登记证书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在扬州市旅游学会官方网站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站等媒体、渠道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学会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 学会公开的信息内容中要包括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学会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主持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