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广东某医药公司组织304名医药代表赴港澳旅游,每人缴纳费用420元,共计人民币12.768万元。该公司职员袁某利用多次与深圳市A旅行社前员工张某合作组团赴港澳旅游的便利,将该团以2.768万元的报价交由张某操作,其余10万元作为袁某的利润。接团后,张某为该团队中的老人和儿童缴纳2.5万元团费,其余客人按零团费方式,委托深圳市B旅行社具体操作。深圳市B旅行社随即与香港C旅行社达成后者向前者倒退15.2万元团费的接待协议、与澳门D旅行社达成每人接待费用港币180元的协议。该团在港期间,香港C旅行社以游客购物消费过低为由,拒绝支付先前承诺的15.2万元负团费,并于9月24日上午将该团队送至澳门北安码头。深圳市B旅行社随即要求张某追加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费用,张某拒绝支付。深圳市B旅行社则书面通知澳门D旅行社等接待社取消团队接待任务,从而导致该团队滞留澳门北安码头。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决定对深圳市B旅行社处以罚款15万元、对深圳市A旅行社处以罚款5万元并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